一、目的
加強公司廉政建設,建立腐敗預防機制,防范舞弊風險,促進公司健康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屬子公司。
三、廉政委員會架構及職責
公司設立廉政委員會,負責公司廉政管理相關工作,委員會構成如下:
廉政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主任:董事長。負責對公司廉政工作方向的確立及對舞弊調查結果的最終處理決定審批。
副主任:審計部負責人。負責廉政培訓的宣導,舉報事項的受理以及對舞弊事項的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及處罰意見,召集舞弊事項評審會。
成員:總經辦主任、法務部負責人、工會主席。負責參與舞弊事項評審會,對舞弊人員違規事項適用處罰決定進行綜合評審;對公司內部人員及涉事單位在舞弊事件、行為中觸及的違法事項如何定性、如何處罰或是否移送公安機關提供法律意見。
四、舞弊行為的認定
本制度所稱舞弊,是指公司內、外人員采用欺騙等手段謀取不當或非法利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1)收受或索取賄賂或回扣(包含任何形式的等價物);
(2)將正常情況下可以使公司獲利的交易事項轉移給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資產,貪污、挪用、盜竊公司資財;
(4)使公司為虛假的交易事項支付款項;
(5)故意隱瞞、錯報交易事項;
(6)偽造、變造會計記錄或憑證;
(7)泄露公司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8)其他損害公司經濟利益的舞弊行為。
五、禁止行為
公司員工在工作活動中要遵循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的原則,遵守公司“廉政公約”,不得觸碰“公司十大管理紅線”,不得違反以下行為:
1、公司員工在工作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合作單位索要或私自收受紅包、感謝費、回扣、傭金,或以賭博、借款、代轉錢物、代購的形式獲取錢財等。
2、公司員工不得接受合作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飾品飾物等。
3、公司員工不得在合作單位報銷或要求合作單位支付任何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4、公司員工不得參加有可能會影響執行公務的任何形式的宴請和娛樂活動,如必須參加須向公司總經理請示批準后方可參加,不準接受或要求過分款待。
5、公司員工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合作單位為自己的住房裝修、婚喪嫁娶、親友(含配偶、子女、其他近親屬、朋友,下同)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國等提供方便;
6、公司員工不得擅自與合作單位工作人員就公司產品材料設備供應、定價、付款方式、包裝、運輸方式、質量標準、驗收標準、質保等進行不利于公司的私下商談或者達成默契。
7、公司員工不得在供應商公司兼職、任職;不準以任何形式在供應商公司參股、入股、獲取提成;不準利用供應商資源謀私利。
8、公司員工不得向合作單位介紹親友從事與公司產品的材料、生產設備以及研發等的生產、供應等相關的經濟活動;
9、公司員工不得用任何不正當手段刁難或打壓供應商以達到索取個人好處的目的,如推遲結算、故意扣款、惡意投訴等。不準以任何理由違規收取供應商費用,如:裝卸費等。
10、公司員工不得虛報費用、虛開多開發票、私用公報。不準通過虛報費用、借取備用金等形式設立小金庫,套取公司錢款。
11、公司員工不得隱瞞、虛報交易事項,不準偽造、變造任何與工作相關的單據、資料。
12、公司員工不得泄漏公司機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戰略與經營管理策略、產品與技術信息、商務信息及人力資源信息。
13、公司員工不得私自使用、挪用、侵占、竊取公司資產、財物以及知識產權、技術圖紙、軟件程序等保密資料。
14、公司員工不得有其他損害公司利益及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舞弊行為。
六、正常往來禮品處置
對于公司正常業務交往中收到的價值超過200元的禮金、禮品等,必須交由公司總經辦統一登記入賬、保管、處理:
1、容易腐爛且不易保存的禮品,由總經辦登記入賬后分發給公司員工;
2、可保存沒有特殊標識的禮品、購物券等,可由公司轉作贈品送給其它業務單位或用作公司獎品處理;
3、收到的煙、酒等可使用物品用作公司公用或接待來客;
4、特殊禮品,價值金額較大或有比較特殊意義的禮品,請示董事長后再作處置。
七、獎懲措施
1、罰則。對于違反公司廉政制度的行為,廉政委員會將根據調查結果出具初步處罰建議后匯報董事長,由董事長給出處理決定。對違反公司廉政管理規定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員工視情節輕重處以下處罰:
(1)書面批評。違規情節較輕,違規金額未超過1000元,或次數在三次以下,且未給公司利益、聲譽造成損失的;
(2)通報批評。有一定違規情節,違規金額超過1000元旦未超過5000元的,或金額雖未超過1000元,且未給公司利益、聲譽造成嚴重(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損失的;
(3)警告。違規情節較嚴重,違規金額超過5000元,但未超過10000元的,或雖然金額未超過5000元,但給公司利益、聲譽造成重大(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損失一定損失的;
(4)記過。違規情節較嚴重,違規金額超過10000元,但未超過30000元的,或給公司利益、聲譽聲譽造成超重大(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損失的;
(5)解除勞動關系。違規情節非常嚴重,給公司造成損失超過30000元,但事后積極退還、賠償公司損失的,公司不予移交公安機關。
(6)移交公安機關。違規情節非常嚴重,給公司造成損失超過30000元,且不積極退還、賠償公司損失,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對于以上處罰,公司同時有權追回違法所得、要求對公司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2、獎勵。對于及時舉報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的,經廉政委員會調查,董事長審批后給予以下獎勵:
(1)挽回經濟損失金額 10000(不含)元以內的,按實際挽回經濟損失金額的 10%給予獎勵,且獎勵金額不低于 500 元;
(2)挽回經濟損失金額 10000-50000(不含)元,按實際挽回經濟損失金額的 5%給予獎勵,且獎勵金額不低于 1000 元;
(3)挽回經濟損失金額 50000(含)元以上的,按實際挽回經濟損失金額3%給予獎勵,且獎勵金額不低于2500元,不高于10萬元。
(4)對于不涉及金額的舞弊事項,視舞弊性質的嚴重程度,一次性給予舉報人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四檔不等的獎勵。